李福华: 新时代我国大学治理的基本特征、优势特色及推进路径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8-06-28   浏览次数:537

作者简介:李福华(1963-),男,山东寿光人,青岛大学师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教育管理学、高等教育学研究。
摘要:我国大学治理已经形成了鲜明的中国特色:学校领导体制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院系领导体制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学术管理实行学术委员会制度,民主管理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国家的大学治理相比具有显著的优势:党委领导,决策及时;校长负责,执行有力;层级清晰,实施高效;权力制衡,责任明晰。但也存在决策主体单一,利益主体参与不够;制度建设滞后,学术权力行使低效;科层权力偏大,民主权力不彰等不足。新时代我国大学治理应当重点从增强制度自信,坚持制度自觉;加强党的建设,提高干部素质;完善治理结构,优化治理机制等方面加以完善。

关键词:新时代; 大学治理; 中国特色; 优势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1]高等学校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一个子系统,经过多年的改革探索与实践,我国大学治理也已经形成了稳定的特征、明显的优势,进入了新时代。

一、新时代我国大学治理的基本特征

作为一个学术术语,“治理”在2000年以后才出现于我国的教育管理学研究中,但作为一种教育管理的状态,“治理”早就存在于教育管理的实践中。从单一的管理模式转向管理和治理的融合是教育管理发展的必然趋势,经过长期的努力,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又比较稳定的大学治理结构。

1.学校领导体制: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高等学校的领导体制围绕“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集体领导与个人负责”的关系几经变化,经历了不同的历史阶段。经过长期的实践探索,确立了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一适应中国国情的领导体制,反映了高等教育领域制度创新的实践智慧。

建国初期,我国各领域全面学习苏联,高等学校领导体制也基本上照搬苏联高等学校实行的一长制。19508月,经政务院批准,教育部颁布了《高等学校暂行规程》。这是新中国第一部关于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法令,其中规定“大学及专门学院实行校(院)长负责制”。1958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中规定:“在一切高等学校中,应当实行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这种领导体制既强调学校党委的集体领导,又强调校务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但在这种领导体制中没有明确校长的应有地位和职权,导致行政工作无人负责,校务委员会又往往形同虚设,结果出现了党委包揽行政事务,以党代政,党政不分的现象,对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产生了消极影响。[2]19619月,教育部颁布的《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草案)》(即《高教六十条》)中规定,实行党委领导下的以校长为首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明确校长是国家任命的学校行政负责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主持校务委员会和学校的经常工作。这一领导体制总结了我国1958年以来高等学校工作的经验教训,在肯定党委领导的同时,强调了校长的作用。但高校行政工作仍然是委员会负责制,在执行中党委会、校务委员会、校长的关系难以理顺,往往出现党委包揽行政事务,校长和校务委员会的作用难以发挥的情况。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至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在高等学校领导体制方面总的思想是扩大校长的行政管理权。197810月,教育部颁布了《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规定“高等学校的领导体制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1985年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规定“学校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党组织负责保证和监督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的落实和国家教育计划的实现。在改革开放初期大力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宏观形势下,我国事实上是强调了高等学校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共同点,强调了高等学校校长负责制与国有企业厂长负责制的共同点,忽视了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的特殊性,片面强调了业务领导,弱化了政治领导。19897月,中共中央决定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并在19991月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明确了“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3]在此后一个时期的具体实践中,教育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探索如何有效的实施“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特别是在2011年前后,《求是》、《红旗文稿》、《中国高等教育》等都发表了多篇落实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文章。总体来说,这一时期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效果是较好的,但在实际工作中,高等学校也出现了党政两个“一把手”如何协调关系、合理定位的问题,甚至也出现了党政孰强孰弱的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把加强党的建设摆在了突出位置,特别是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工农商学兵,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目前已经基本解决了党政两个“一把手”的问题,突出了党委“一把手”的核心地位和党委的领导作用,“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更加顺畅高效。加强党对高等学校的领导,有效实施“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已经成为新时代我国大学治理的突出特征。

2.院系领导体制: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高等学校的二级院系既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的具体承担者,也是学校决策的具体实施者和执行者。科学的院系领导体制和治理结构是院系顺利履行职责的基本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高等学校的院系领导体制也经历了不同的历史阶段。

建国初期,与高等学校实行“一长制”式的“校长负责制”相适应,作为高等学校二级组织的系,实行系主任负责制。系主任作为第一责任人领导系的各项工作,对校长负责,而系级党组织主要负责思想政治工作,对系行政工作不起直接领导作用,与系行政之间没有领导和指导关系。19589月,与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相一致,系级组织实行“系总支委员会领导下的系务委员会负责制”。与这一时期的“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一样,“系总支委员会领导下的系务委员会负责制”也出现了党总支包揽了过多行政事务,以党代政、党政不分的现象,系主任职能受到制约,系务委员会管理职能流于形式,系行政组织的管理职能无法有效发挥。为了纠正这一现象,19619月颁布的《高教六十条》规定系级组织的领导体制为“系的党总支委员会保证和监督系务委员会决议的执行和本系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系主任在校长领导下,主持系务委员会和系的经常性工作”。这一体制在发挥系总支委员会监督保证作用的同时,较好地发挥了系主任、系务委员会的作用。[4]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197810月教育部颁布了《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在规定“高等学校的领导体制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了系级组织的领导体制,即“系一级实行系总支委员会领导下的系主任分工负责制,系总支委员会(或分党委)领导全系工作,贯彻执行学校党委会的决议,讨论和决定系内重大问题,报学校党委会批准实行”。1985年,伴随着高等学校开始实行“校长负责制”,系级组织也开始实行“系主任负责制”。

19897月,中共中央决定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以后,系级组织也开始加强本级党组织的作用。1990年颁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高校党的建设的通知》,要求系党组织由过去的“起保证监督作用”转变为“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规定系总支是全系的政治核心,参与本系行政管理工作重大问题的讨论决定,支持系主任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1996年中共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系级党总支应参与和讨论本单位教学和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系级单位党的总支部(直属党支部)委员会同系级单位行政负责人一起,做好本单位干部选拔、培养、考核、监督工作……”,系级组织初步形成了“党政分工、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5]

201010月,中共中央颁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明确院(系)级单位党组织“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各高等学校制定的大学章程也都明确规定“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作为院系领导体制的基本形式。此后,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在我国高等学校得到比较有效的执行,并成为新时代我国大学治理的重要特征之一。

3.学术管理:学术委员会制度

中国最早的关于设立学术管理专门机构的规定是1912年颁布的《大学令》。《大学令》明确提出,“大学设立校级评议会,各科设立教授会。评议会是大学的最高权力机构和立法机构,其审议事项主要包括学科的设置和废止、讲座种类、内部规则、大学院学生成绩和请授学位是否合格以及大学校长、教育总长咨询事件”[6]。随后,北京大学于1917年和1918年颁布了《教授会组织法》和《评议会章程》,详细地规定了评议会和教授会的组织人员、职责与功能、议事规则。总体来看,作为我国学术委员会制度的早期实践,1917年至1949年即民国时期的评议会和教授会制度,体现了大学的学术本位,促进了学术繁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直到1978年期间,虽然在1956年教育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章程草案》中出现了“学术委员会”的提法和规定,1963年教育部又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可试行在校务委员会下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校党委和行政在领导学术工作方面的助手”[7]。但总体看来,这一时期的“学术委员会”职权与校(院)长职权浑然一体,学术权力附属于行政权力,还不是当下意义上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学术权力”。

1978年,教育部在《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中提出,取消校务委员会,设立学术委员会,在校长和副校长的领导和主持下开展工作。此后,各个大学开始了建立学术委员会制度的积极探索。但在1978-1998年期间,学术委员会主要作为学校工作的咨询机构,其地位和作用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

19991月开始施行的《高等教育法》,在规定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同时,明确规定“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这一规定首次从法律上确立了学术委员会的独立地位。其后,国务院和教育部又相继出台了许多与大学学术委员会相关的政策法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强调了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重要作用”。20117月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中规定,在大学章程中应当明确规定学术委员会及其他学术组织的组成及运行机制,保障学术委员会在学术事项上充分发挥咨询、审议、决策的作用,维护学术活动的独立性。[8]此后,各高等学校开始了章程的制定工作,在教育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各高等学校章程中,学术委员会的独立地位都得到了体现。

20141月教育部通过的《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并以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该规程第一次提出了学术委员会对学术事务拥有决策权,第一次提出学校要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第一次明确了专职学术人员要在学术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地位,这在我国大学治理结构构建特别是学术委员会制度建设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此后各高等学校在学术委员会制度建设上都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尽管目前我国高等学校的学术委员会制度还有一些待完善之处,但其已经成为新时代高等学校学术治理的基本特征。

4.民主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享有了充分的民主管理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19508月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暂行规程》中规定,大学及专门学院在校(院)长领导下设校(院)务委员会。校(院)务委员会由校(院)长、副校(院)长、教务长、副教务长、总务长、图书馆长、各二级学院院长或各系系主任、工会代表4-6人、学生会代表2人等组成[9],人员构成具有比较广泛的代表性,体现了高等学校民主管理的雏形。197810月教育部颁布的《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中,首次提出了高等学校“在党委领导下定期举行师生员工代表大会,听取校领导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有关重大问题,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对学校的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1985年颁布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对高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它是第一部专门规定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法律,为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确立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标志着我国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正式在高等学校确立起来。其后,我国陆续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教育法》、《教师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教育法》、《关于推进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等都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设立、性质等方面作了相应规定,为高等学校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对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高等学校教代会制度也不断发展与创新,日益显现出新时代高等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特征。第一,院(系)二级教代会制度日益完善。多数学校已经健全了二级教代会制度,院(系)发展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院(系)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第二,部分学校探索实施教代会代表调研与巡视制度,由教代会不定期选派代表对学校各职能部门进行巡视,了解情况,并最终向校领导反馈和提出建议。第三,教代会代表列席校长办公会制度。根据相关会议议题邀请教代会代表参加校长办公会,教代会代表通过列席会议,参与校务工作并进行民主监督。第四,接待教代会代表日制度。在教代会闭会期间,校领导及职能部门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接待教代会代表并回答与解决相关问题。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高等学校教职工的主体地位必将更加提高。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权力、党委会的政治权力、校长的行政权力、学术委员会的学术权力也必将形成更加和谐、科学的良性互动与制约关系。这在大学治理的内在权力结构上实行了四种权力的均衡和制衡,推进了我国现代大学制度的建立与进一步完善。

二、新时代我国大学治理的优势与不足

“任何类型的大学都是遗传和环境的产物。”[10]我国的大学治理是在借鉴美国、英国、日本、德国和苏联等国家大学制度的基础上,不断地结合我国的政治环境和制度特色,持续进行实践探索和制度创新的结果。相比于西方国家大学治理更多地依赖市场逻辑和外部利益相关者,我国的大学治理既具有自身的优势和特色,也存在缺陷与不足。

1.新时代我国大学治理的优势与特色

与西方国家的大学治理相比,新时代我国大学治理具有以下特色与优势。

1)党委领导,决策及时。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11]坚持党的领导,是治国理政的根本要求,也是推进大学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保证。我国高等学校在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种治理结构中,学校党委作为学校的决策机构,能够根据学校发展中需要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随时迅速地召开党委会,对相关问题进行决策。而在西方国家的大学,其决策机构一般是外部董事占有很大比例的董事会,董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如果需要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也需要提前较长时间进行通知。这样就容易贻误最佳决策时机甚至影响正常工作开展。同时,由于我国实行党的统一领导,能够保证大学的目标与党和国家的目标相一致,也有利于形成上下高度统一的政治动员机制,根据国家需要在一定时期内比较快速地实现某些战略目标。

2)校长负责,执行有力。从一定意义上讲,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一种党委集体决策、校长独立执行的学校管理体制。在这种体制下,校长在执行党委决定过程中,有比较充分的自主权,能够保证党委决策在行政管理工作中的有效、快速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核心要义,一是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二是校长全面负责行政工作。党委领导是核心,校长负责是关键。“校长负责”本质上是校长负责执行党委的决策,负责党委决策在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学科建设等管理工作中有效落实,在落实和执行过程中,党委不得随意干涉,保障校长独立开展工作。

校长办公会制度或校务会议制度是校长行使职权的重要形式。与党委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票决制”不同,我国大学的校长办公会实行“议决制”。“议决制”是指高等学校在进行教学、科研、人事、财务、基建、后勤等管理工作中,校长作为学校的行政负责人在对决策议题广泛听取意见、进行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对决策议题拥有最终决定权,进行最终决策,并对决策结果负有最高或主要责任的一种制度安排。“议决制”的核心是追求决策与执行的效率,具有事权集中、权责明确、行动迅速、决策效率高的优点,对克服决策过程中责任不明、互相扯皮和效率低下等能起到积极作用,能够保证校长有效行使职权,高效执行党委决议。但“议决制”也对校长的素质和能力提出了很高要求,在校长的素质和能力达不到相应要求时,就容易出现决策失误或形成专断。[12]

3)层级清晰,实施高效。长期以来,我国高等学校对传统的科层制管理不断进行创新和发展,现代科层制管理已构成了新时代我国大学治理的优势特色。其一,重视正式规章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校长的行政权力建立在组织成员共同认可和严格执行的规章制度之上,学校管理人员的活动都要接受这些规章制度的制约,不受个人情感因素的影响。其二,权力分层清晰。行政权力纵向上按职位层层授权,形成较严格的上下级等级关系,明确规定每一层级管理人员的权力和责任。职位设置服从管理职责和效率的需要,避免因人设岗。其三,职责分工明确。行政权力横向上按职能分工,明确规定每个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其四,考核任命比较严格。职位的获得要经过比较严格的民主推荐、单位考察和组织任命。管理人员晋级有比较严格的统一标准,其薪金待遇也与其职位、工作能力相适应。这种现代科层制管理能够保证党委的决策在校长具体负责下得到有效实施,实现学校党委的决策目标和学校的健康发展。

4)权力制衡,责任明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下,我国高等学校治理机制中存在的政治权力、行政权力、学术权力、民主权力等四种权力,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作,形成了有效的权力制衡与激励机制。政治权力是党组织依法依规对高等学校实施政治领导的组织权力;行政权力是以校长为首的行政机构行使的行政管理职权;学术权力是以教学科研人员为主体的学术性机构依法依规管理学术事务所行使的专业权力;民主权力是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等所行使的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力。四种权力都具有确定的对象、目标、方式和作用机制,政治权力主要在学校决策层发挥效力并在我国大学权力结构中居于领导地位,行政权力主要在学校行政执行层面发挥效力,学术权力是在管理学术事务中的专业权力,而民主权力主要是监督层面的制约权力。

2.新时代我国大学治理的缺陷与不足

虽然我国大学治理已经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比较稳定的特征,并具有独特优势,但我国大学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还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

1)决策主体单一,利益主体参与不够。我国大学的决策机构是党委会,但目前的党委会成员主要是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校长、副校长等“内部人”,政府、出资方代表、校友、社区代表等大学外部利益相关者缺失。导致学校决策时,这些“内部人”往往会自觉、不自觉地考虑自身利益最大化,损害了学校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形成典型的“内部人”控制现象。

2)制度建设滞后,学术权力行使低效。学术管理事务应当主要依靠学术组织或学者的学术权力,而行政权力在处理学术事务中居于补充或次要地位。但在我国目前大学治理实践中,由于相应制度不健全,职称评审、学科评审等政策不规范,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边界不清,特别是对学术权力的作用范围、方式等规定得不明确具体,导致其与处于强势地位的行政权力进行竞争与博弈时处于不利地位,行政权力过多地干预了学术事务,学术权力没有得到有效地行使。

3)科层权力偏大,民主权力不足。现代科层制管理虽然具有其不可替代的优势,但科层制管理等级意识强,任何行动都受到正式规则的严格束缚,容易忽视组织成员的个性特征,使得组织成员的主动性、创造性受到抑制,既容易滋生墨守成规、武断专横的官僚主义,也容易压制教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力,导致教职工民主管理的热情和主动性受到抑制,民主权力不能得到有效行使。例如目前我国高等学校校长、处长、院长的选拔行政色彩过重,虽有民主推荐程序,但缺乏竞选环节和施政演说。在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长工作报告时,大都流于形式,教职工的诉求难以取得理想结果。

三、新时代我国大学治理的推进路径

在当前我国由高等教育大国迈向高等教育强国的转变过程中,坚持思想解放、政治引领和制度创新的基本原则,结合上述我国大学治理中的优势特色和现实不足,基于新时代我国高等教育新的发展目标和历史任务,可在如下方面推进大学治理体系和大学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1.增强制度自信,坚持制度自觉

党的十九大报告将“强调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我国高等教育在学习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经过长期的改革与发展,已经逐步形成了富有中国特色的大学治理结构与治理模式,形成了中国大学治理制度的优势和特色,逐步摆脱了制度自卑,已经逐步从“模仿与借鉴”阶段走向“超越与引领”阶段。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逻辑出发,对教育改革发展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蕴含着深刻、丰富的教育自信思想,构成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13]教育自信来自于我国教育的优秀传统,来自于中国特色的教育发展道路,来自于教育改革取得的重要成绩。教育自信丰富了制度自信的实践基础。高等教育作为教育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高等教育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已经成为高等教育第一大国,高等教育强国建设已经踏上新的历史征程,“双一流”建设已在强力推进,世界一流大学、一流学科正在中国大地开花结果。我们要增强高等教育自信,深刻认识中国特色大学治理的优势特色,强化中国特色大学治理的制度自信,确立影响和引领世界高等教育发展的志向和担当。

未来一个时期,我国高等学校在增强高等教育制度自信与高等教育理论自信的同时,要充分认识我国高等教育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学习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不断完善新时代中国特色的大学治理制度和治理机制。我国高等学校要勇于实践,勇于创新,并在大学治理的实践与创新中,坚持制度自觉,降低制度成本,提升制度效能。

2.加强党的建设,提高干部素质

“党委领导”已经成为新时代我国大学治理的鲜明的优势特色,要有效利用这一优势特色,发挥其独特作用,就必须加强高等学校党的建设,提高领导者素质,强化党委权威。第一,要配备好学校的“一把手”,即党委书记。党委领导虽然是党委成员“少数服从多数”的集体领导,但作为学校“一把手”的党委书记在党委领导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核心作用。党委书记的素质能力要能够与党在高等学校的核心地位与领导职责相适应。新时代高等学校的党委书记既要有坚定的政治立场、高超的管理能力和管理艺术,还要熟悉高等学校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方面的规律,能够按照大学的学术本质属性管理大学。对此,要高度重视高等学校党委书记的任职经历和产生渠道。一要重视从具有良好学术声誉的大学优秀校长中遴选产生高校党委书记。这种来源的党委书记既有利于大学政治权力的有效行使,也有利于实现行政权力、学术权力、民主权力的协调。二是重视从具有良好学术背景的优秀党政管理干部中选派高校党委书记。这种来源的大学党委书记,一般都具有较高的政治水平、行政能力和民主意识,但对学术管理规律的认识往往比较欠缺。因此上级组织在选派这类高校党委书记时,既要在遴选时考察其学术背景和学术态度,也要对其加强任职后学校管理知识的培训。第二,对校长等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的选拔与使用要有严格要求,要明确规定班子成员的基本素质、经验和能力,要增强选拔的竞争性,提高班子成员的使命感、担当意识和奉献精神。第三,在新时代需要继续深化院系管理体制和治理结构改革,进一步强化党组织在院系治理中的作用。选拔一批德才兼备的党员学者、教授担任院系的党组织书记,在有条件的学校逐步探索院系的书记、院长(系主任)由一人兼任,同时,重视发挥党组织的集体领导作用。

3.完善治理结构,优化治理机制

结合我国大学治理的优势特色,突出我国大学治理主体和治理结构的“一核多元”。“一核”就是要强化党委的核心地位和决策职能,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确保我国大学的改革少走弯路,实现我国大学在正确的道路上实现快速健康发展。同时,党全面领导学校工作的政治权力主要在于保证学校的发展方向和重要问题的决策,不能事无巨细地参与到决策执行的行政管理和学术管理中。“多元”就是要使以校长为首的行政管理机构、以专职学术人员为主体的学术管理机构、以全体师生员工为中心的民主管理机构、以校友、政府代表、社区代表、社会贤达等外部利益相关者为主体的咨询管理机构等协调并进、有机运转,形成一个整体优化系统,在党组织的政治权力引领与规范下独立发挥作用。

在“多元”治理主体和治理结构中,要科学处理行政权力、学术权力、民主管理权力、学生权力的关系。一是要明确各自的边界以及权力的行使机构、作用机制、作用方式。二是在学术管理中科学处理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相互关系。学术管理活动既需要学术权力,也需要行政权力。在学术管理中要有效运用学术与行政的复合思维,既要坚守大学的学术本性和学术原则,避免以行政权力压制学术权力,又要避免以纯粹的学术思维处理学术管理问题。当面对那些具有高度复杂性、专业性、不确定性的学术事务时需要交由具备相应学术行为能力的学者负责,减少行政权力的不当干预;而当面对那些专业性不强而又涉及不同学科学者的切身利益的学术事务时,就需要从效率和公平出发,充分利用行政权力的优势。三是深化对教职工民主管理权力的认识。“以人民为中心”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以人民为中心”在高等学校的具体体现,就是要坚持师生员工的主体地位,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并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行使民主管理权力,发挥师生员工的能动性与创造性,依靠全体师生员工的力量和智慧实现学校的发展目标。四是要重视学生权力。目前,高校学生既是受教育者,也是学校的重要出资者,还是学校的重要利益相关者,因此高校学生既是学校管理的客体,也是学校治理的主体。在新时代,我们要不断建立和完善行使学生权力的渠道和机制,以尊重学生的主体性,维护学生权益,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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